,第二章,规划和用地管理第七条、受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的委托 茅箭区,张湾区、十堰经济开发区规划分局分别负责所辖范围内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受理城市规划区内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的申请以及审批工作,并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提出意见.报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分局应当制止本辖区内个人违法建设活动,第八条,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指导并监督规划分局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工作.第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实施规划管理.一.城市规划区内农村居民建房只能有一处宅基地 经批准易地建房户,必须到国土资源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原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注销登记手续,并拆除原有房屋及附属构筑物和设施.退出原有宅基地、二,城市规划区内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近期规划建设要求 不得妨碍城市市容和市貌.不得阻碍交通 不得影响消防、供排水。电力,燃气,通讯等设施安全。不得侵占城市道路.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三.禁止农村居民在规划建设区范围内建造住宅 四、在规划建设区范围内 已取得房屋产权的个人住宅、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确定为危房的.按危房等级可实施维修.不得重建、确需重建且符合有关低收入标准家庭的。应向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申报并列入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计划,在得到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时退出原有宅基地,五、因国家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统一拆迁安置的、由区政府、街办 乡。镇.或拆迁安置部门申办安置小区规划 土地手续后。就近进入安置小区 严禁个人利用住宅建设变相开发商品房。六,独立建设的农村居民住宅主体层数不得超过三层 每户宅基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第十条 申请办理农村居民住宅规划许可,房屋登记手续的一般程序。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l 书面申请并填写.十堰市城区农村居民建房规划申报表。2。所在村,居 民委员会意见、街办,乡,镇,开发区。审查意见,3.土地权属证明 4.房屋权属证书.5.十堰城区常住人口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6,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书和原房屋照片。7.其他相关的图件,二,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申请由区规划分局统一受理 并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区规划分局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区政府,管委会 审批 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农村.居,民建设规划要求的易地新建,进入居民点小区的个人建房户、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委托区规划分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图 实施维修的核发.建设工程临时规划许可证、应标明维修房屋的结构部位,农村居民建房的有关许可图件审批前须在所在村、居。委会和 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网站 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三,农村居民新建,扩建。易地新建住宅。先向区城市规划分局申请办理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再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凭用地批准书到区城市规划分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后续规划手续、申请农村居民建房者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完建设施工许可手续.并经区规划分局会同国土资源和市城建监察部门现场放线核位后、方可正式开工建设 四、农村居民住宅建设施工期间.应当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图.存放在施工现场备查。五.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工程竣工后180天内.建房者应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图、向区规划分局申请现场规划验收、对验收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内容的 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认可证 对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或有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行为的,国土。规划.城建监察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理,六。农村居民建房者持市规划 国土部门,建设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认可证,土地使用证。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应当严格按照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红线图、申请放线、验线后施工建设,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位置 层数,建筑面积和造型色彩等技术要求内容.确需更改的,须报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相关规划许可手续,第十二条、农村居民建房,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无法在期限内开工的.可以在到期之日前30日内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 延期审批不得超过两次.逾期未开工又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