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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第十七条,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备车等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使用证,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和禁止车辆使用警报器的地段、不得使用警报器.第十八条 拖拉机。柴三马、农用车、机动平板车等车辆.未经公安部门批准 不得在划定禁止行驶的街道行驶。第十九条,在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一律禁止使用气喇叭.怪喇叭、禁止用喇叭唤人和在市区内道路上试验喇叭.在有禁鸣标志的地段禁止使用喇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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