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十五条 凡在本市建筑施工中使用机器、设备,其排放噪声可能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的。必须在开工15日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按规定填写出建筑施工噪声排放登记申报表,经批准后方可施工.第十六条.严禁夜间在建成区内进行产生噪声污染 影响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险.救灾作业除外。因生产工艺和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须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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