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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环境噪声污染 创造安静适宜的城市环境,保护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制定邢台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办法,所称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制定的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和其它正常党活动的现象。第三条,凡在本市辖区内 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管理。各级公安部门对机动车辆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和检查人员有义务为被检查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 有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直接受到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减轻、排除噪声污染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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