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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环境噪声污染.创造安静适宜的城市环境 保护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制定邢台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 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办法,所称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制定的标准 妨碍人们工作,学习和其它正常党活动的现象.第三条、凡在本市辖区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管理,各级公安部门对机动车辆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和检查人员有义务为被检查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 有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直接受到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减轻。排除噪声污染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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