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环境噪声污染。创造安静适宜的城市环境、保护人体健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制定邢台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本 办法.所称环境噪声 是指在工业生产 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办法,所称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制定的标准。妨碍人们工作 学习和其它正常党活动的现象。第三条.凡在本市辖区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 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县 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管理,各级公安部门对机动车辆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 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和检查人员有义务为被检查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有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直接受到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减轻,排除噪声污染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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