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本省实际。调整和公布散装水泥生产和应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第二十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制定本省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预算定额,设计,施工 验收等工程建设技术规程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一条。新建 扩建。改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当符合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专项规划.当地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实施方案。按照公开、透明,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平准入,并向县级以上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由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第二十二条,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管理 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执行国家标准化,计量 质量管理等规定、确保产品质量合格,计量准确.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质量。计量的监督管理,维护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本行业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 从事散装水泥生产和应用的单位及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生产,清洁生产和环境保护管理、确保生产。运输。储存等设施设备以及生产经营场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从事散装水泥生产和应用的单位及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如实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第二十四条。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和城市市容管理的规定,确保噪声,粉尘 废水等排放符合有关标准,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的建筑节能和环保专篇中注明使用散装水泥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未注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审查通过。二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标,投标文件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列明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等级和数量。并按照要求进行施工。三、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中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情况进行监理,四、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将项目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应用情况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 并出具专项验收报告。第二十六条,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驾驶人免费进行业务技能和道路交通安全培训,专用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使用取得从业资格的专用车辆驾驶人,第二十七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的宣传培训.信息咨询等服务、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 新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