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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 提高建设工程质量。节约能源资源 保护生态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水泥生产和使用应当坚持发展散装.限制袋装的原则,并通过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推广。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目标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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