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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按照每吨袋装水泥处300元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 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按照每立方米混凝土 砂浆处100元罚款,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缴,拒不缴纳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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