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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按照每吨袋装水泥处300元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按照每立方米混凝土,砂浆处100元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缴。拒不缴纳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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