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 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按照每吨袋装水泥处300元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按照每立方米混凝土,砂浆处100元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缴.拒不缴纳的 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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