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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 第十条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按照每吨袋装水泥处300元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 砂浆的 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按照每立方米混凝土 砂浆处100元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缴、拒不缴纳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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