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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 建设和使用 改善停车状况、提升城市交通管理水平 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单独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和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统一施划的临时停车泊位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特定对象或者特定范围的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设项目配建的专用停车场 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等,第三条.停车场的规划 建设和使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有效管理和方便使用的原则,引导机动车有序停放.提高停车场使用效率,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停车场规划、建设和使用的协调机制 研究.解决停车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区停车场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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