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三条.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开标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二 开标时间。地点。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四,投标文件密封情况.五.投标人名称和投标报价,六 设有标底的招标项目的标底,七。其他重要事项.第三十四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建评标专家名册库,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融资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应当从省有关部门提供的评标专家名册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前款规定的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 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并具有相关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 投标人的负责人的近亲属。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三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过违法行为的、五,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调整,第三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和程序进行评标、一。熟悉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和规定。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比较和评审,三。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书面澄清或者说明 四,对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五,审查每一个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并逐项列出各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六、对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遗漏或者提供的技术信息.数据等方面有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书面要求投标人提供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结果的书面补正,七.按照评标情况排序推荐中标人 八、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和程序 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招标文件明示的废标条件确定废标,不得随意将投标文件确定为废标,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不作出响应的,应当视为废标.第三十八条、评标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综合评估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 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一般性工程建设,货物采购项目.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对经评审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投标价最低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技术要求复杂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或者服务采购项目 一般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第三十九条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可以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 应当向招标人提出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的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三 开标记录,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五。废标情况说明.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十 澄清 说明。补正事项的纪要.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 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具体说明理由,第四十一条,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侵犯投标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对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接到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后的十五日内、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至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四十三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第四十四条.设有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其利息。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的、也应当在此期限内一并给付、第四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附有招标项目基本情况,招标公告,投标人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标准和方法.废标情况。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排序的中标候选人以及中标结果等内容的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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