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 一、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三,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第九条。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设区的市以上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属于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占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等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四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第十条,有下列不适宜进行招标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需要审批的项目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进行审批,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二,抢险救灾的、三 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四,主要工艺.技术需要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 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符合下列条件,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一、具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三,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有三名以上具有招标业务能力的人员 四 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第十二条,招标人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可以自主选择自行招标或者委托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招标人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应当委托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通过资格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组织独立 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招标人违法的委托内容和要求,在招标活动中、不得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和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 并遵守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受委托办理招标事宜的.其代理权限和代理费用应当在招标代理合同中载明.法律.行政法规对代理费用的收取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代理合同的约定。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 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对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至少在一家由国家或者省指定的媒介发布。第十六条、对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将资格预审条件、标准。办法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公告中载明、但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进行投标,招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时.应当以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公告载明的内容为依据 不得再设定其他条件以限制.排斥或者歧视潜在投标人.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其他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第十八条.招标文件应当清晰、明确地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人名称和项目名称及其简介 二 项目的数量.规模和主要技术.质量要求 三。项目的完成期限或者交货.提供服务的时间,四、对投标人的资格和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有效期限的要求、五 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 地点和截止时间,六,投标报价的要求,七、评标依据.标准、方法.定标原则和确定废标的主要因素.八,主要合同条款以及协议书内容,九,图纸,格式附录等招标相关资料和技术文件的要求、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用醒目的方式标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其出售价格依据印刷成本确定。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第十九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所有评标因素。并对评标因素进行量化或者据此进行评估。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第二十条.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第二十一条,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一.项目选址或者工作条件有特殊要求的 二 实施项目的条件较为复杂的,三,多数潜在投标人提出要求的,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或者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 招标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或者召开预备会的方式解答.并应当将解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解答的内容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二条.依法进行项目设计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对未中标的设计项目投标人是否给予经济补偿,给予经济补偿的应当载明补偿标准 招标人对参与方案设计邀请招标而未中标的设计项目投标人 应当给予补偿并明确补偿标准。第二十三条.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 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第二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二 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三,所有投标均被作为废标处理的,四,经评审 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妥善保存招标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 不得伪造.隐匿或者销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其保存期限按照档案保存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