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申请投标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一,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或者其证明文件.二,资信证明。履约情况和业绩材料 三。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料。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科研、咨询,设计等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招标项目,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条例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自主编制投标文件、二.对招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以向招标人询问。并获,得不超出招标文件范围的明确答复。三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 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四、可以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询问或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第二十八 条投标人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加其项目的投标、投标人之间存在隶属关系的,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第二十九.条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一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 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第三十条、下列行为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二 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第三十一条.招标文件中有投标保证金要求的。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一.最高限额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者现金支票等、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当不短于投标有效期、第三十二条,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