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申请投标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一,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或者其证明文件,二,资信证明 履约情况和业绩材料,三。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料,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科研,咨询、设计等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招标项目.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条例有关投标人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投标人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自主编制投标文件.二,对招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以向招标人询问、并获,得不超出招标文件范围的明确答复.三。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四,可以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询问或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加其项目的投标.投标人之间存在隶属关系的 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第二十九,条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一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二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 中。低价位报价,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 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第三十条。下列行为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 更改报价,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第三十一条.招标文件中有投标保证金要求的,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一、最高限额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 也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者现金支票等、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当不短于投标有效期 第三十二条、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