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未经招标擅自施工的,依法进行处罚。并对受处罚的施工单位自处罚之日起3个月内不允许其参加投标。一年内累计两次的。自处罚之日起12个月内不允许其参加投标 第五十七条,凡在招投标中弄虚作假,串通投标 如标底与投标文件之间。投标文件与投标文件之间存在雷同或可以判定有串通.泄密现象的,一经查实,已中标的中标无效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至2年内参加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标底预算编制单位恶意压低或抬高标底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并取消其1年内编制标底预算的资格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单位.标底预算编制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一的罚款,罚款最高限额为十万元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或在合同履行中有转包,违法分包 不按投标文件承诺执行等行为的项目经理 将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警告,取消一年内投标资格,吊销,项目经理投标证。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