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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主体各方的交易行为,解决规避招标.招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问题。充分体现公开 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秦皇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及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在本规定第二条范围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条.秦皇岛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受秦皇岛市建设局的委托 统一监管和指导全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招标办及抚宁.昌黎、卢龙。青龙满族自治县招标办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业务上接受市招标办的指导。第五条,凡是依法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单位制定的与招投标有关的各类文件,都必须报送到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国有及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确定招投标日程的同时、应将招标情况向市监察局通报、第七条,国有及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应当接受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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