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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主体各方的交易行为,解决规避招标、招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问题.充分体现公开 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秦皇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 设备的安装项目及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在本规定第二条范围内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第四条。秦皇岛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受秦皇岛市建设局的委托,统一监管和指导全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招标办及抚宁 昌黎。卢龙。青龙满族自治县招标办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 业务上接受市招标办的指导、第五条.凡是依法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单位制定的与招投标有关的各类文件.都必须报送到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第六条.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国有及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确定招投标日程的同时、应将招标情况向市监察局通报 第七条 国有及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应当接受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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