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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主体各方的交易行为 解决规避招标 招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问题 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秦皇岛市行政区域内 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及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在本规定第二条范围内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第四条。秦皇岛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招标办 受秦皇岛市建设局的委托、统一监管和指导全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招标办及抚宁,昌黎,卢龙、青龙满族自治县招标办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 业务上接受市招标办的指导,第五条,凡是依法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单位制定的与招投标有关的各类文件 都必须报送到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第六条、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国有及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确定招投标日程的同时.应将招标情况向市监察局通报,第七条,国有及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应当接受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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