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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主体各方的交易行为 解决规避招标,招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问题.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秦皇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及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在本规定第二条范围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第四条,秦皇岛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受秦皇岛市建设局的委托。统一监管和指导全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招标办及抚宁。昌黎.卢龙.青龙满族自治县招标办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业务上接受市招标办的指导、第五条,凡是依法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单位制定的与招投标有关的各类文件.都必须报送到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第六条、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国有及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在确定招投标日程的同时、应将招标情况向市监察局通报.第七条,国有及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应当接受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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