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主体各方的交易行为.解决规避招标、招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问题、充分体现公开。公平 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秦皇岛市行政区域内 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 管道 设备的安装项目及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在本规定第二条范围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条 秦皇岛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 市招标办,受秦皇岛市建设局的委托.统一监管和指导全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招标办及抚宁、昌黎、卢龙,青龙满族自治县招标办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业务上接受市招标办的指导.第五条.凡是依法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单位制定的与招投标有关的各类文件。都必须报送到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第六条 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国有及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在确定招投标日程的同时。应将招标情况向市监察局通报.第七条.国有及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应当接受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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