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投 标第二十一条,投标单位应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第二十二条。一个项目经理只能承担一项与其资质相适应的施工工程,在建工程的项目经理不得再报名投标、建设工程竣工。土建工程指主体竣工、持有效证明到招标办办理销项手续、方可再参加工程投标 第二十三条。项目经理应本人持 项目经理投标证,以所在单位名义参加投标。无正当理由项目经理从投标报名直至中标施工不得更换。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在招标办备案通过。第二十四条.项目经理在投标过程中应对投标文件的完整性负责、投标文件特别是技术文件,不得有缺项等明显缺陷.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工程依法进行分包的,应当将拟分包工程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六条,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对己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 修改或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 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银行汇票等,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不得接收,第二十九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三十条。严禁投标单位挂靠。串通投标,虚假投标、凡已报名或资格预审合格的单位 不得放弃投标。否则列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