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投。标第二十一条,投标单位应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第二十二条、一个项目经理只能承担一项与其资质相适应的施工工程,在建工程的项目经理不得再报名投标,建设工程竣工,土建工程指主体竣工.持有效证明到招标办办理销项手续 方可再参加工程投标 第二十三条,项目经理应本人持.项目经理投标证,以所在单位名义参加投标.无正当理由项目经理从投标报名直至中标施工不得更换.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在招标办备案通过。第二十四条、项目经理在投标过程中应对投标文件的完整性负责 投标文件特别是技术文件 不得有缺项等明显缺陷、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工程依法进行分包的.应当将拟分包工程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第二十六条。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对己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 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银行汇票等。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 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为无效投标文件 招标人不得接收,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三十条,严禁投标单位挂靠.串通投标.虚假投标.凡已报名或资格预审合格的单位.不得放弃投标 否则列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