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投.标第二十一条,投标单位应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第二十二条.一个项目经理只能承担一项与其资质相适应的施工工程、在建工程的项目经理不得再报名投标.建设工程竣工、土建工程指主体竣工 持有效证明到招标办办理销项手续。方可再参加工程投标。第二十三条,项目经理应本人持.项目经理投标证 以所在单位名义参加投标,无正当理由项目经理从投标报名直至中标施工不得更换 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在招标办备案通过。第二十四条。项目经理在投标过程中应对投标文件的完整性负责、投标文件特别是技术文件.不得有缺项等明显缺陷。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工程依法进行分包的 应当将拟分包工程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第二十六条,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对己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 修改或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 银行汇票等、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 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 将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不得接收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三十条。严禁投标单位挂靠、串通投标、虚假投标。凡已报名或资格预审合格的单位.不得放弃投标.否则列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