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投 标第二十一条 投标单位应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第二十二条 一个项目经理只能承担一项与其资质相适应的施工工程,在建工程的项目经理不得再报名投标。建设工程竣工 土建工程指主体竣工 持有效证明到招标办办理销项手续,方可再参加工程投标,第二十三条,项目经理应本人持、项目经理投标证.以所在单位名义参加投标,无正当理由项目经理从投标报名直至中标施工不得更换 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 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在招标办备案通过、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理在投标过程中应对投标文件的完整性负责、投标文件特别是技术文件 不得有缺项等明显缺陷,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工程依法进行分包的.应当将拟分包工程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第二十六条。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对己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 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银行汇票等 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 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 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不得接收.第二十九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三十条、严禁投标单位挂靠,串通投标,虚假投标。凡已报名或资格预审合格的单位.不得放弃投标 否则列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