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暂行办法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暂行办法 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六届第4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低碳绿色建设,保护和改善环境,建设低碳型生态城市 推动绿色建筑的普及推广.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国务院关于印发 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 2011 2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2013,1号、广东省建筑节能 十二五.规划,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省城市化发展水平的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等相关法规及文件要求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土地供应,立项 规划,建设、运营、改造,评价标识以及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 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 适用和高效使用空间及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第三条.促进本市绿色建筑发展应当遵循以下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建立政府主导 市场运作 全民参与的工作机制.使发展绿色建筑工作制度化、法制化 规范化。通过大力发展绿色建筑,转变城乡建设增长方式。调整建筑业产业结构。提高建设品质 改善人居环境.减少资源消耗,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立推行建筑节能和发展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制度 统筹协调绿色建筑发展的重大问题,监督各部门的贯彻落实情况。各县。市 区 人民政府,含工业园区、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按照市人民政府提出的绿色建筑发展任务和要求,制定本辖区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管理权限.负责辖区范围内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发展改革。规划,国土 财政。环保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及发展绿色建筑的要求 各司其职。共同推进我市绿色建筑发展,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项目建设 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确保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第五条,下列民用建筑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实施绿色建筑,1。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的新建。改建 扩建,民用建筑项目.含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2.新建、改建、扩建,单体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机场,车站 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 3.城市标志性建筑,4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按不少于小区总建筑面积30、配建绿色建筑、5,燕湖生态新城,江北新区.省职教基地。银盏新市镇等城市发展新区及纳入旧城改造范围内的所有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鼓励其他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 民用建筑项目应遵守国家和广东省绿色建筑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其中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应至少达到广东省绿色建筑一星A级标准。其余应建绿色建筑项目,含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安置房项目、应至少达到广东省绿色建筑一星B级标准、鼓励大型公共建筑和标志性建筑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国家二星级及以上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第七条 绿色建筑项目应按。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 50378,2006.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 15.83,2011,对建筑物进行绿色建筑等级确认,其中、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应按有关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取得,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在工程竣工并投入使用一年后申请 第二章,绿色建筑职责分工第八条.建设单位委托中介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应设置绿色建筑专篇.提出项目拟达到的绿色建筑级别标准.对拟采用的绿色建筑技术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将绿色建筑成本费用列入投资估算。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查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后按规定给予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第九条.各级规划主管部门将绿色建筑理念纳入各层次城市规划编制中.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时要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的相关要求进行规划控制 贯彻节能,节地。节水、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各级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规划方案审查时应对项目规划设计单位提出的绿色建筑指标体系.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及其他涉及绿色建筑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查。符合标准后方可审批、各级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明确项目的绿色建筑级别标准,第十条.国土主管部门负责在土地供应环节根据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在土地出让合同等供地文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级别标准等建设条件,第十一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编制绿色建筑发展指导政策并组织实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绿色建筑内容进行审查,在办理绿色建筑设计审查备案时对绿色建筑设计内容进行监督检查、所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应符合绿色建筑的级别要求 根据国家法规政策,对绿色建筑建设过程实施监管,并强化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或建筑节能工程验收备案时,应对绿色建筑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的项目监督报告应包含绿色建筑监督情况的内容,第十二条,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安排财政投资绿色建筑项目的建设资金、对相应项目工程概算及预算进行审核.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应对相应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第十三条,各级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根据要求对绿色建筑进行环评审批。各级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根据要求对绿色建筑进行竣工环保验收,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按照确定的绿色建筑等级标准委托勘察设计.建设单位在组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时、应一并对绿色建筑内容包括节能与室外环境。节地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以及室内环境质量等分项工程进行验收,确定达到绿色建筑级别。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依据相应绿色建筑等级标准进行设计,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注明对绿色建筑施工与建筑运营管理的技术要求 确保设计质量 第十六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绿色建筑专项审查.出具的审查合格书应明确项目具备绿色建筑的级别和内容,在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的同时,进行绿色建筑设计审查备案 如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涉及绿色建筑设计内容和太阳能应用设计变更的 建设单位应将变更设计图纸报原施工图审查单位进行审查.经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合格并按规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变更.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根据绿色建筑相关标准 规范.设计图纸制定有针对性的绿色建筑施工组织方案,确定施工控制流程,并报监理单位审批后执行。专项施工方案包括施工管理。环境保护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能与能源利用。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等六个方面.施工单位应按照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的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 规范进行施工,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应的标准.规范。结合施工单位的专项施工方案.制定专项监理方案、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价.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批。出具审批意见、并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第三章,绿色建筑监督第十九条 各级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专项绿色施工方案及相关标准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条,主管部门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时。对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施工方案进行建设的项目、不予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第二十一条。工程建设所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现行绿色建筑标准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严禁使用国家禁止使用或不符合质量规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绿色建筑相关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禁止在工程中使用、第四章,运营和改造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在建筑物投入使用二年内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建筑能效进行测评和标识,并予以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公布所售房屋的能耗设计指标、节能措施及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负责、物业管理部门应按照绿色建筑要求负责建筑的日常营运管理,第二十三条 用能水平较高的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和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建筑。应当进行节能改造,鼓励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节能改造,鼓励对既有建筑物进行节能改造的同时进行绿色改造。鼓励对旧城区进行综合整治的同时进行绿色改造,第二十四条,新建民用建筑建成后应当实行绿色物业管理,鼓励既有建筑实行绿色物业管理.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改造、降低运行能耗、最大限度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 第五章、技术措施第二十五条.绿色建筑应通过合理布局,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和节约程度 合理规划住宅 配套公建、小区道路 停车.公共绿地等项目的用地 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通过采用科学,实用。新型的建筑体系、提高住宅的有效使用面积和建筑使用年限,采用屋面.墙体.地面等立体组合的绿化体系。并合理配置绿色植物.提高小区单位面积的绿化率.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实现城市开发集约用地 第二十六条、绿色建筑应当选用适宜于本市的绿色建筑技术和产品 包括利用自然通风,自然采光、外遮阳.太阳能,雨水渗透与收集,中水处理回用及规模化利用。透水地面。建筑工业化。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隔音,智能控制等技术。选用本土植物.普及高能效设备及节水型产品。第二十七条 鼓励具备太阳能系统安装和使用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技术经济合理原则安装太阳能光伏系统。纳入绿色建筑实施范围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酒店宾馆等公共建筑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产生热水量应不低于建筑生活热水消耗量的10,鼓励12层以下 含12层、新建居住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能耗较高的商业,酒店宾馆等新建公共建筑配置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解决部分照明或空调制冷用电.优先采用用户侧并网方式 实现光伏发电自发自用,推广微电网并网技术 提高光伏发电对现有电网条件的适应能力。纳入绿色建筑重点实施范围的新建公共建筑项目应积极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 并按照本办法及相关标准进行建设和管理,项目具备太阳能应用条件但未按有关太阳能标准设计建造的.不得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鼓励公共区域采用光伏发电和风力发电。鼓励在既有建筑的外立面和屋面安装太阳能光热系统或者光伏系统,第二十八条,绿色建筑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新型墙材,推广使用高强钢筋及其机械连接和焊接技术,推广使用高性能混凝土.鼓励开发利用本地建材资源、建筑物的基础垫层。围墙。管井.管沟、挡土坡以及市政道路的路基垫层等指定工程部位,应当使用绿色再生建材、新建道路的非机动车道、地面停车场等应当铺设透水性绿色再生建材。第二十九条.鼓励绿色建筑按照建筑工业化模式建设。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整体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体系。推广土建与装修工程一体化设计施工 鼓励新建住宅一次性装修或者菜单式装修,第三十条.绿色建筑应当选用节水型器具,采用雨污分流技术、绿色建筑应当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 景观用水。绿化用水。道路冲洗应当采用雨水。中水,市政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使用非传统水源应当采取用水安全保障措施。第三十一条.鼓励在绿色建筑的外立面.结构层.屋面和地下空间进行多层次。多功能的绿化和美化 改善局部气候和生态服务功能、鼓励建筑物设置架空层.拓展公共开放空间、第三十二条 绿色建筑的居住和办公空间应当符合采光。通风.隔音降噪、隔热保温及污染防治的要求、第三十三条 鼓励采用绿色建筑创新技术,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预测绿色建筑节能效益和节水效益,鼓励绿色建筑设计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数字化模拟施工全过程.建立全过程可追溯的信息记录、第六章,激励措施第三十四条。对达到二星A级及以上的绿色建筑项目 各级政府应予以奖励、各级财政部门每年从节能发展资金中安排相应资金用于支持绿色建筑的发展 对绿色建筑发展的支持和奖励措施由各级政府制定.第三十五条。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对达到相应标准级别的绿色建筑向中央申报财政奖励资金.第三十六条。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绿色建筑项目。建设单位依法享受该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关单位从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 内符合相关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七条、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探索制订高星级绿色建筑在土地供应、容积率奖励方面的政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三十八条、鼓励节能服务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本市建筑物提供节能改造、各级政府应相应制定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办法。第三十九条.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将适合绿色建筑的绿色技术和绿色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推荐目录,第七章、执法和宣传第四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绿色建筑牵头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规划,财政,环保等部门定期开展绿色建筑的监督执法、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绿色建筑要求的.各主管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第四十一条 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普及绿色建筑知识。提高全社会对推广绿色建筑重要性的认识.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加强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掌握和应用绿色建筑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措施 科学技术的综合水平和能力.总结推广好的经验与做法 深化和推进绿色建筑的推广工作.第八章、附 则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 服务业。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旅游等公共建筑,本办法所称新建民用建筑.是指本办法施行后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民用建筑、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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