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 不申请安全审定的 由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2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不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由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拒不改正的。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可指定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一,经鉴定为危险房屋,不按照限期治理通知及时履行治理责任的 二,经鉴定为危险房屋 仍然出租。出借或者用于拆迁过渡周转房的.第二十四条,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一.将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的、二。将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的.三、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的,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造成他人生命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 房屋安全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