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申请安全审定的。由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2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不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由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可指定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一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不按照限期治理通知及时履行治理责任的 二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仍然出租、出借或者用于拆迁过渡周转房的,第二十四条,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一.将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的、二,将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的、三,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的,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他人生命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房屋安全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