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申请安全审定的,由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2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不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 由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可指定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一,经鉴定为危险房屋。不按照限期治理通知及时履行治理责任的,二、经鉴定为危险房屋 仍然出租.出借或者用于拆迁过渡周转房的,第二十四条。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一,将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的 二.将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的,三,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的.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他人生命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房屋安全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