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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六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的设计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结构。不得拒绝,阻挠对房屋的维修和安全检查,房屋所有人 使用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不得侵占或者损害。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共同维护房屋安全、不得损害毗连方的利益 第七条。在暴风 雨雪季节.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工作,在房屋发生险情时.应及时采取排险解危的措施 第八条 房屋使用中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 混凝土墙体、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改为卫生间。三,安装影响房屋结构的动力设备,四。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向鉴定机构申请安全审定,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一。在房屋上设置大型牌匾。广告或铁塔等设施的 二,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三.改变房屋用途,明显加大荷载的.第十条,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不得出租,出借或用作拆迁过渡的周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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