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红外温度变送器校准规范 JJF(新)13-2018
  • 伊犁州关于对州直重点建设项目实行挂牌制度的通知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细则 2011年
  • 克拉玛依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关于加强巴州民用建筑房屋公示建筑节能基本信息的通知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现浇混凝土复合外保温模板应用技术标准[附条文说明] XJJ 110-2019
  • 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2003年立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盐雾试验箱校准规范 JJF(新)23-2018
  • 和田市城市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办法(暂行)
  • 克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六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的设计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结构,不得拒绝。阻挠对房屋的维修和安全检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不得侵占或者损害,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共同维护房屋安全,不得损害毗连方的利益、第七条.在暴风、雨雪季节。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工作、在房屋发生险情时.应及时采取排险解危的措施。第八条、房屋使用中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 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改为卫生间.三,安装影响房屋结构的动力设备、四.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向鉴定机构申请安全审定,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一 在房屋上设置大型牌匾,广告或铁塔等设施的 二.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三.改变房屋用途.明显加大荷载的 第十条,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不得出租,出借或用作拆迁过渡的周转房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