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安全管理第六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的设计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结构、不得拒绝。阻挠对房屋的维修和安全检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不得侵占或者损害 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共同维护房屋安全 不得损害毗连方的利益,第七条,在暴风、雨雪季节。房屋所有人 使用人应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工作。在房屋发生险情时,应及时采取排险解危的措施,第八条,房屋使用中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改为卫生间,三,安装影响房屋结构的动力设备、四 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向鉴定机构申请安全审定.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一、在房屋上设置大型牌匾,广告或铁塔等设施的,二,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三,改变房屋用途 明显加大荷载的。第十条.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不得出租、出借或用作拆迁过渡的周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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