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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六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的设计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结构 不得拒绝.阻挠对房屋的维修和安全检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不得侵占或者损害.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共同维护房屋安全.不得损害毗连方的利益,第七条.在暴风.雨雪季节、房屋所有人 使用人应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工作、在房屋发生险情时,应及时采取排险解危的措施、第八条。房屋使用中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 混凝土墙体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改为卫生间,三,安装影响房屋结构的动力设备。四,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向鉴定机构申请安全审定,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一,在房屋上设置大型牌匾.广告或铁塔等设施的 二 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三,改变房屋用途.明显加大荷载的。第十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不得出租、出借或用作拆迁过渡的周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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