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安全鉴定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向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一,达到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二、基础 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有明显下陷、裂缝.变形 腐蚀的 三。因毗连新建、扩建、装饰装修等 主体结构受到损害的。四,大中型公共场所用房5年未作安全鉴定的,五,其他需要安全鉴定的.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房屋有前款所列情形。而房屋所有人未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应责令限期提出申请、逾期拒不申请的、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可以指定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第十二条,房屋使用人发现房屋有不安全因素,可要求房屋所有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房屋所有人拒不申请的 房屋使用人可自行申请,第十三条,在建。构,筑物密集区建设可能危及周围房屋安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申请鉴定机构对周围房屋实施跟踪鉴定.第十四条、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应填写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及资料。一。房屋产权证或者证明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租赁合同或其他能够证明与被鉴定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的有效证件,二、被鉴定房屋的勘查,设计。施工 竣工等技术和管理资料,申请人无法提供前款第。二、项规定资料的。由鉴定机构现场勘查,测试.第十五条。鉴定机构受理申请后。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房屋安全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制发房屋安全鉴定书并送达申请人.第十六条,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取得房屋安全鉴定作业证书后、方可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房屋安全鉴定应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 鉴定机构可聘请专业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第十七条.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按规定收取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属于非危险房屋的,由申请人承担、建设单位申请对施工区周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的、鉴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八条。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应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并报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备案.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治理责任人应当对危险房屋及时采取解除危险措施。需拆除重建的,房屋所有人应持鉴定文书和危险房屋通知书.到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并可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共同履行治理责任 第十九条 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治理责任人拖延或拒绝履行治理责任的、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应发出限期治理的书面通知.逾期拒不治理的.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可采取加固修缮,改建,避险疏散,临时搬迁等适当的排险解危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治理责任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