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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编制,规范和有效指导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和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93.2002年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XJJ013.2004,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城市规划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生活性建筑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活性建筑是指居民住宅及托儿所。幼儿园的教室,活动室,卧室和大,中,小学教学楼,医院病房,老年公寓.休。疗,养院住宿楼等公共建筑。第四条.新建生活性建筑间距除应当综合考虑环境.消防.防灾。视觉卫生、工程管线、文物建筑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等因素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第五条,根据城市建设形成的历史情况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原则,将城市生活性建筑日照间距分为四个地区.见附图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住宅按层数划分为,1 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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