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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编制.规范和有效指导城市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93,2002年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XJJ013。2004.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城市规划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生活性建筑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活性建筑是指居民住宅及托儿所,幼儿园的教室.活动室.卧室和大 中.小学教学楼 医院病房.老年公寓 休,疗。养院住宿楼等公共建筑、第四条,新建生活性建筑间距除应当综合考虑环境.消防、防灾 视觉卫生 工程管线、文物建筑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等因素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第五条.根据城市建设形成的历史情况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原则,将城市生活性建筑日照间距分为四个地区、见附图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住宅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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