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编制,规范和有效指导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XJJ013 2004 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城市规划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生活性建筑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活性建筑是指居民住宅及托儿所 幼儿园的教室 活动室,卧室和大 中。小学教学楼.医院病房.老年公寓.休.疗,养院住宿楼等公共建筑.第四条、新建生活性建筑间距除应当综合考虑环境,消防 防灾、视觉卫生 工程管线.文物建筑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等因素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第五条,根据城市建设形成的历史情况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原则、将城市生活性建筑日照间距分为四个地区。见附图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住宅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 4 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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