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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编制.规范和有效指导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XJJ013.2004,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城市规划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生活性建筑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活性建筑是指居民住宅及托儿所,幼儿园的教室,活动室 卧室和大,中、小学教学楼。医院病房.老年公寓,休,疗.养院住宿楼等公共建筑.第四条、新建生活性建筑间距除应当综合考虑环境。消防、防灾.视觉卫生,工程管线 文物建筑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等因素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第五条,根据城市建设形成的历史情况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原则,将城市生活性建筑日照间距分为四个地区,见附图。第六条。本规定所称住宅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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