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编制 规范和有效指导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XJJ013。2004、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城市规划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生活性建筑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活性建筑是指居民住宅及托儿所,幼儿园的教室、活动室 卧室和大,中,小学教学楼 医院病房,老年公寓,休.疗.养院住宿楼等公共建筑。第四条 新建生活性建筑间距除应当综合考虑环境 消防,防灾.视觉卫生,工程管线,文物建筑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等因素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五条,根据城市建设形成的历史情况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原则。将城市生活性建筑日照间距分为四个地区.见附图、第六条.本规定所称住宅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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