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日照间距规定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的低层.多层 中高层住宅与相邻住宅的间距 原位置.原面积。原层数 原高度翻建建筑物除外 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平行布置时的住宅正面最小间距按照下列建筑间距系数控制,且计算间距最小取值不得小于15米,1,朝向为正南向的。建筑间距系数一类地区不得小于1,4、二类地区不得小于1,5.三类地区不得小于1、6.四类地区不得小于1、9,其中头屯河区 东山区。机场地区建成区改造建筑物日照分区按三类地区执行.2,朝向为南偏东或者南偏西的。建筑间距系数可根据不同方位折减系数换算,二、垂直布置时的最小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 低层住宅之间.低层与多层住宅之间不得小于8.0米.2 多层住宅之间不得小于10,0米、3。低层、多层住宅与中高层、高层住宅之间,不得小于13、0米 4。中高层住宅与中高层住宅之间不得小于15,0米、当中高层住宅遮挡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时,不得小于20,0米 5 当建筑正面之间遮挡面宽超过16 0米时,视为平行布置。按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三。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的最小间距,当相互夹角小于60 时、按平行布置的间距规定执行。当相互夹角大于60 时,按垂直布置的间距规定执行,朝向的确定 以被遮挡住宅为准 按窄端最小距离计算间距,四,并列布置时的山墙之间的最小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低层 多层住宅与低层,多层住宅之间不得小于6米。相邻两山墙均有居室窗户或开门的 不得小于10.0米.2,中高层、高层住宅与低层.多层住宅之间不得小于9 0米,相邻两山墙均有居室窗户或开门的.不得小于13.0米,3.中高层。高层住宅与中高层,高层住宅之间不得小于13。0米、相邻两山墙均有居室窗户或开门的,不得小于15 0米。第八条、高层住宅与相邻住宅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满足对住宅日照计算要求 具体计算规定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另行规定、二、高层住宅与各类住宅平行布置时 南北向建筑间距最小值为30米.东西向建筑间距最小值为27米,三 高层住宅与中高层,高层住宅垂直布置时的间距应大于或等于15、0米 如垂直山墙面宽 含阳台,大于16。0米,每增宽1,0米.相应间距递增1.0米 如超过20,0米以上.含20.0米,按前两款执行,四 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照第七条第.三,项规定执行,五 并列布置时的山墙最小距离。高层条式建筑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得小于消防间距要求、高层塔式建筑与高层塔式住宅之间南北间距不得小于24米。东西间距不得小于20米、六,新建高层建筑的裙房高度不超过24米的部分、按多层建筑规定计算间距 第九条,建筑间距符合本规定 但小于建筑防火间距时 须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新建不规则平面的住宅、根据建筑水平投影的宽度确定的长边.短边分别以最突出部分,含阳台。按面墙和山墙计算与相邻住宅的相对距离、低层 多层,中高层住宅水平投影宽度超过16米的,视作平行布置,水平投影宽度小于16米的 视作垂直布置。高层住宅水平投影宽度超过20米的,视作平行布置 水平投影宽度小于20米的.视作垂直布置,第十一条.建筑与相邻托儿所或者幼儿园的教室。活动室及卧室、大,中 小学教学楼,医院病房。老年公寓。休.疗 养院的住宿楼等有日照要求的特殊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建筑与被遮挡特殊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满足对特殊建筑日照计算的规定要求。2。当建筑与被遮挡特殊建筑平行布置或者夹角小于600非平行布置时,特殊建筑的正面间距可以比照第七条第,一 项的规定执行、但托儿所或者幼儿园的教室,活动室及卧室、医院的病房,疗养院的疗养用房,老年公寓的间距系数按增加0、3计算。大。中,小学教学楼的间距系数按增加0.15计算.二、建筑与相邻特殊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最小间距规定 建筑与相邻特殊建筑的最小间距比照第七条第.二,三。四,项以及第八条第、二、三,四、五,项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其他建筑遮挡生活性建筑阳光时。按本规定执行.第十三条,生活性建筑与其他建筑相邻或混合布置的建筑间距,按消防、环保。视觉卫生.抗震和日照等要求择宽确定、第十四条.沿街建筑间距控制按照已获批准的规划实施 并应符合城市街景规划的要求 第十五条、相邻建筑存在地势高差的、可根据相互关系进行适当折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