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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经规划核实擅自投入使用的管线工程.由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敷设示踪线.永久性标识或者安全警示标识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三款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移交,逾期不移交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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