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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和信息的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以及工业等管线、综合管沟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市 县 市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制定城市地下管线的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第四条.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和信息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管理和监督。城市道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占道掘路施工作业的管理、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各管线权属和使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管线的相关工作.第五条。管线权属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地下管线保护的有关规定,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维护管理,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毁、侵占、破坏和擅自开挖城市地下管线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在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和管理中 推广应用新技术 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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