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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七条。城市地下管线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经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城市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应当预留同期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的发展空间,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将城市地下管线专项.综合规划的控制要求纳入规划内容.第八条 建设工程应当依据地下管线现状资料进行规划设计,无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探测查明地下管线分布情况.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当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设计方案。在新区建设中 城市主干道的道路或者按照城市规划需要布设主干管线的道路,应当采用综合管沟进行管线建设。已建成的综合管沟达到满载前.同一条道路不再规划建设同类管线,第九条,新建,改建城市地下管线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应当与道路建设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对城市地下管线抢险排危时,可以先行施工、及时修复。同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在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条.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通信和110千伏以下等级电力管线应当入地建设,现有架空通信。电力线路应当按照计划或者配合城市建设逐步入地,第十一条、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开工前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放线、并到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验线手续.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跟踪测量。第十二条。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全面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竣工测量成果入库意见和管线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 向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未经规划核实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新建,改建房屋建设项目涉及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第十三条。政府投资的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审计部门不予审计认定。财政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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