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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运行维护.第二十二条、城市地下管线工程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城市道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现场明示临时占道许可的内容和监督电话.二,不得擅自改变占道使用性质或者扩大面积,三.建设施工要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安全措施.并按规定修筑临时围挡.保持完好整洁,四。占用期满后及时恢复道路原状.第二十三条,城市地下管线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地下管线维护管理的专项检查并加强日常的督查工作,地下管线权属和使用单位对其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负责 建立定期巡查机制,加强巡查与维护,保持地下管线完好 安全、地下管线破损 缺失 老化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新 第二十四条,城市地下管线的行政管理部门和地下管线权属,使用单位 应当制定地下管线安全应急处置预案.第二十五条.地下管线权属、使用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城市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的.应当经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城市地下管线废弃后.管线权属、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到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地下管线的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危及公共安全的废弃地下管线,管线权属、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 消除安全隐患,第二十六条,禁止下列影响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行为、一,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二、损坏,占用或者擅自挪移地下管线。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识、四、在地下管线保护范围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五.擅自接驳地下管线,六、其他破坏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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