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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项目的确定第十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市计委审批、其中,对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政府投资2亿元以上的。其它项目使用政府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市计委须先报市政府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权限和程序 报市计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详细列明所有单项工程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建设标准和估算投资 并附经审定的项目总平面图。对于项目建议书批复中规定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 要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第十二条、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重大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市计委应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第十三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由市计委列入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储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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