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地理空间框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现将,通州区地理空间框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 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通州区地理空间框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区地理空间框架的管理,推进地理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与共建共享 提高信息化建设 城市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北京市测绘条例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数字通州地理空间框架,以下简称。地理空间框架,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和地理信息公众服务系统等组成、政务版地理信息数据是指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基础上、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通过对要素内容和精度进行保密技术处理后、可以在非涉密政务网上公布的地理信息数据集,公众版地理信息数据是指在政务版地理信息数据基础上 进一步对敏感要素进行技术处理。扩充公众兴趣内容后。向普通公众开放的地理信息数据集,第三条。本区各部门进行地理空间框架的建设、管理,应用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地理空间框架应当遵守统一规划。衔接规范,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涉及的数据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行业相关数据标准、并实行 谁提供、谁审核 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相关部门应当制定有关地理空间框架的管理规定.落实责任。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和本部门的行业规定对负责的数据进行保密和敏感信息审查。第五条.地理空间框架的建设.管理、应用、维护和数据采集更新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数字通州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作为本行政区域内权威的、唯一的和通用的地理信息公共平台 不得重复建设、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七条 区政府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地理空间框架的建设和管理,区信息中心,市规划委通州分局,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国家保密局。区国安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地理空间框架的相关工作,第八条,区信息中心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 负责地理空间框架的总体指导,综合协调 监督管理和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推广应用工作,二,负责地理空间框架的政策措施制定 共建共享。网络环境支撑 应用服务等方面工作。三.负责审核地理空间框架应用推广项目是否符合全区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 四,负责地理空间框架涉及的政务网和互联网的接入以及网络安全等.第九条,市规划委通州分局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组织实施地理空间框架的建设,管理、应用和维护等工作.二 负责为全区相关部门提供地理信息服务,三 负责为全区相关部门应用地理空间框架成果及共享空间专题数据提供支持、四,负责协助保密技术处理,保密插件的申请办理、并报市测绘主管部门审批.五。负责审核地理信息系统项目是否符合地理空间框架应用推广条件等、第十条。区审计局.区财政局负责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管理,应用 维护及数据采集更新等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一条、区国家保密局负责对地理空间框架信息资源涉及国家秘密的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检查,协调处理有关事项,第十二条,区国安办负责对地理空间框架涉及国家安全的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地理空间框架的应用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开展本部门地理空间框架的应用工作,二,负责提供本部门的共享空间专题数据.以及进行信息共享 三 负责本部门共享空间专题数据的管理。更新 维护和保密工作等,第三章,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使用和管理第十四条,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存储于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相关部门需要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按照本市 测绘成果管理规定。提供与管理,第十五条,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更新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管理、运行维护由市规划委通州分局负责。更新周期按照本市基础测绘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四章。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使用和管理第十六条,地理信息公共平台运行政务版地理信息数据和共享空间专题数据 通过本区政务网为各部门提供地理信息服务、第十七条 政务版地理信息数据的更新、维护由市规划委通州分局负责。更新周期与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相同,共享空间专题数据的更新。维护和发布由提供部门负责,第十八条、政务版地理信息数据应当进行保密技术处理、共享空间专题数据应当进行静态保密技术处理或者使用动态保密插件。本区各部门对共享空间专题数据进行静态保密技术处理或者申请使用动态保密插件时。应当向市规划委通州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市规划委通州分局报市测绘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九条,本区各部门需要使用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可以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 通过在线地图.标准服务接口 二次开发API、零码组装等方式在线使用、第二十条。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使用权限 由使用部门向市规划委通州分局提出申请.经市规划委通州分局审核确定。使用部门应当签署安全使用协议 并按照本区电子政务网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安全管理,第二十一条 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建设,管理,运行维护由市规划委通州分局负责.第五章.地理信息公众服务系统的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二条,地理信息公众服务系统运行公众版地理信息数据和专题数据、通过互联网为公众提供地理信息服务,第二十三条、在地理信息公众服务系统上发布公众版地理信息数据或者专题数据应当获得市测绘主管部门审定的审图号.第二十四条,公众版地理信息数据的更新维护由市规划委通州分局负责、专题数据的更新维护由提供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地理信息公众服务系统的管理,运行维护由区信息中心和市规划委通州分局共同负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相关部门未按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 按照 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进行处理、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七条、对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进行处理,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