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施工,监理、采购和竣工验收第二十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中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施工招标标底。经市计委.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按照市政府关于工程建设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第二十一条、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组建评标小组对投标施工企业进行评审。确定中标施工单位。中标价格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标底价格的5、采取邀请招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市计委.市财政局参与对投标施工企业评审。并商建设单位共同确定中标施工单位,第二十二条 中标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应报市计委、市财政局备案 在施工过程中.除遇不可抗力外,原则上不允许调整合同金额。第二十三条.中标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后,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总承包单位进行合同分包.必须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或者经市计委,市财政局和市建设主管部门认可,但项目主体结构不得分包,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实行再分包 第二十四条,严格控制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等、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 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工程监理,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市计委审批。凡未经市计委批准 擅自修改设计图纸.施工单位擅自违规施工的,其增加的投资,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该违规施工单位两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投标 并追究各相关负责人的责任,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要有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努力推广使用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先进技术和施工手段,建立健全现场质量自检体系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在工程监理招投标过程中、市属各专业施工企业所属监理公司.不得参与本单位承担施工项目的投标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定的,监理合同,要报市计委、市财政局备案.第二十七条,中标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全面负责建设项目质量的监督管理,检验建筑材料的质量、监督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督促按计划落实工程进度、协调设计与施工单位间的关系 监督项目的违法违纪行为,发现问题要及时报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提出处理意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理单位应于每月5日之前向市计委,市财政局报送,项目监理月报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采购单价超过5万元或者总额超过100万元的材料设计.要参照 北京市政府采购办法。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向社会公开招标的采购活动.由建设单位组织.专用设备 异型材料等不宜公开招标采购的.建设单位要邀请市计委,市财政局或者由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参与采购 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的,采购合同,报市计委。市财政局备案,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由验收人员签字负责,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其中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须验收合格并申领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交付使用。第三十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要编制竣工决算,报市计委、市财政局审批.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办理资产交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