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劳动合同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与劳动合同制度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完善劳动合同文本.建立职工名册,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 变更。解除和终止行为。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薪酬调查和发布制度。指导用人单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书面材料审查制度。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情况进行监测。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反映用人单位依法成立情况,招用职工。遵守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的材料。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劳动关系矛盾纠纷排查机制,依法开展行政调解工作、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对重大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守法诚信档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存在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可以向社会公布,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秉公执法.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履行职责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 教育、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五十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就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要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等问题进行协商.向用人单位反映劳动者的意见和要求,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会有权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提请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第五十一条,协调劳动关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就劳动政策的制定 劳动标准的确定以及集体协商争议和劳动纠纷的处理等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引导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 法规 履行社会责任 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遵守职业道德 提高职业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