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三十六条 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 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的人数占本单位用工总数的比例 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企业将其业务发包给其他单位 但承包单位的劳动者在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使用企业的设施设备。按照企业的安排提供劳动。或者以企业的名义提供劳动,以及其他名为劳务外包实为劳务派遣的。其劳动者的人数纳入前款规定的比例计算、第三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双方约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从其约定。第三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办理社会保险 第三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劳务派遣协议.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应得的经济补偿 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经济补偿、不得不缴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用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劳务派遣协议,向劳务派遣单位按时足额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等费用,第四十条。被派遣劳动者一方与劳务派遣单位通过集体协商 可以就劳动报酬 工作时间 技能培训、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用工单位在开展集体协商时.应当听取被派遣劳动者的意见、被派遣劳动者可以推选协商代表,与用工单位就同工同酬、劳动标准、加班费。绩效奖金和与工作岗位有关的福利待遇.岗位培训.工资调整机制等开展集体协商.第四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 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带薪年休假 加班加点。医疗期等规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接纳全日制在校学生进行实习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劳动环境,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高空、井下作业和接触放射性 高毒 易燃易爆物品的劳动。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学校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者劳务派遣单位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 企业不得安排总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每日超过八小时,每周超过四十小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预防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企业应当按照实习协议为顶岗实习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直接向顶岗实习学生支付实习报酬、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学校不得克扣或者拖欠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