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测绘资质资格第十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第十六条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按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办理.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 应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测绘资质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三.法定代表人的任命或聘任文件.四,符合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 五,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如实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对材料完整并符合要求的 应出具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当场或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对不予受理的,应将申请材料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八条,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审查不合格的 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申请的资质业务范围涉及专业测绘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在受理之次日征求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专业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反馈书面意见,第十九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取得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在一个测绘单位执业、第二十条.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应当持有国家统一制作的测绘作业证件,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区县,自治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测绘作业证件的发放和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第二十一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国外,境外。组织和个人,应在测绘前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交验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书 第二十二条,测绘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从事测绘活动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第二十三条,国有资金投资的测绘项目和大型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测绘均应依法实行招标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