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测绘基准与基础测绘第五条,在主城区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使用重庆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黄海高程系统,其他地区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并应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六条.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下列基础测绘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并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一、全市一比一万比例尺地形图的测制、更新和相应尺度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数据库建设 二,主城区一比两千、一比一千、一比五百比例尺地形图测制。更新和相应尺度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数据库建设.区县、自治县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全市基础测绘规划和本地区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地区的基础测绘规划.负责测制.更新本地区一比两千。一比一千、一比五百比例尺地形图.并建立相应尺度的地理信息系统数据库,经区县 自治县 市.人民政府批准 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第七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基础测绘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基础测绘规划。会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建立基础测绘成果定期更新制度,一比两千、一比一千,一比五百比例尺地形图三至五年更新一次 一比一万比例尺地形图五至十年更新一次.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城市规划建设及重大工程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本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控制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维护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