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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第九条,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十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地下管线普查、资料更新和成果汇编规划和实施计划。做好城市地下管线的普查,资料更新和成果汇编工作、保障城市地下管线成果资料的完整性和现势性,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地下管线的普查,资料更新和成果汇编工作,建设单位敷设和更新城市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在开工前进行放线验线,覆土前进行竣工测量 第十一条、市和区县.自治县 市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第十二条、测量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市和区县,自治县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 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时,有关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测绘,第十三条.建设领域的工程测量.与房屋产权 产籍相关的房屋面积测量,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的测量技术规范进行.第十四条、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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