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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城市环卫设施规划第129条.垃圾处理原则.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应以 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原则 防止二次污染的发生 第130条 垃圾中转站 按0。7 1,0平方公里一处的标准设置垃圾收集点.并在每个片区靠近主要对外道路处设置1。2座小型垃圾中转站。第131条 垃圾处理场 新建西塞,罗桥。铁山垃圾处理场.规模分别为250吨。日,200吨,日.150吨。日。扩建凤烈山垃圾处理场,规模为300吨 日.第132条 工业固体废物处理,重点防治占市区工业固体废物总量80,以上的尾砂、冶炼渣,粉煤灰和有毒铬渣。加强对排污大户的监管。以减量化.资源化为前提、不断削减固体废弃物产量 控制削减其对土地的占用.达到无害化的工业固体废弃物方可外排,并应统一送往城市垃圾卫生填埋场作最终处理 第133条,危险废物和医疗垃圾处理 危险废物和医疗垃圾首先必须妥善保存。严防泄露流失 其次应按无害化要求进行安全处置,严防二次污染的产生.其无害化处理后的残留物可送往城市垃圾卫生填埋场作最终处置.第134条 公厕、沿主要道路以300 800米间距布置水冲式公厕。第135条,水上环卫工作场所,在沈下路和沿湖路各设两处水上环卫工作场所,保证磁湖水面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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