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规划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越权审批或者其他违法审批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核发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规划部门违法审批或者作出其他错误决定的,依法由有权机关责令其纠正或者予以撤销、并由规划部门对违法建设工程依法作出处理,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四条 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单位,位置,界限的。由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规划部门吊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四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有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情形之一的,由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其他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违法建设逾期不拆除的.由规划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六条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进行设计或者施工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物使用性质的.由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违法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逾期未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由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按照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逾期不报送竣工档案的、由规划部门责令报送,仍不报送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规划部门的停工通知书、当事人拒不执行的.规划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属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