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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第十八条,建设用地应当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区内选址定点.第十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规划部门申请领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新建,迁建单位使用土地的 二,原址扩建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三 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规划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审核同意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核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条,因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使用者应当向规划部门申请领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第二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 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设施,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二十三条、小型建设项目和短距离管线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填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二。规划部门核准建设内容、必要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三 规划部门审查建筑设计方案或者施工图.四,发给定桩测量通知书 五 经验基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适应前款规定的小型建设项目和短距离管线工程项目是指,一、建筑面积不超过.三百平方米的新建 扩建 改建的建筑物 构筑物。二、围墙,大门和占地面积小于、一百平方米的塔,池,微波和无线电收发讯塔架,三。临街门面的改造。装饰工程,四 宣传廊,候车亭,广告牌,纪念碑.亭,城市雕塑及各种建筑小品.五、直径、一百五十毫米以下且铺设长度小于。一百五十米的给水管。液化石油气管.煤。天然,气管 直径.三百毫米以下且铺设长度小于、一百五十米的雨水管和污水管。铺设长度小于,一百五十米的热力管沟,六,电讯。广播电视和电压在十千伏以下的架空线缆及铺设长度小于.一百五十米的地下管线、管沟,七.城市道路两侧的路灯杆,线,第二十四条,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拟建范围地形图.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二.规划部门划定拟建工程规划设计范围红线.发给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三,规划部门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审查拟建工程方案设计图。初步设计图或者施工设计图 规划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提交的相关文件,图件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规划许可条件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许可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改建 翻建私有住宅房屋。应当持房屋权属证书,新建房屋除外.土地使用权证 户籍证件和身份证、向规划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规划部门核发 市城市规划区内属于县级人民政府管辖的地区、由县规划部门报市规划部门审定后、由县规划部门核发,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和县.贾汪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外的建制镇的居民私有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县,市,贾汪区规划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核发、报所属县,市、贾汪区规划部门备案。市城市规划区内县所辖建制镇的居民私有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所属县规划部门核发 报市规划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经规划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办完用地手续 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开工。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办理了开工手续的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施工前应当通知规划部门进行现场验线,规划部门应当及时验线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规划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进行设计.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及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要求进行建设和施工,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的绿地,停车场,库,无障碍设施,道路。管线和治安,消防,环境保护,环境卫生。文化,教育,体育、社区管理等公共设施 应当与建设工程统一设计 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改作他用。第三十二条.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用地以及住宅区内,新建各类工程管线应当地下敷设。地下管线的布置应当符合规划的要求,工程管线设施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与相关道路.桥梁的修建同步实施。第三十三条。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下文物古迹,各类工程管线、测量标志等、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规划部门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第三十四条 围墙 建筑小品.各类构筑物的外装修设计及装饰材料和色彩的选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第三十五条、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工商、市政,公安。房管,交通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由规划部门根据设置规划审批,第三十六条,建筑物的使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使用性质.需要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报经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第三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建掘土场,采砂场,采石场 垃圾场、进行围填水面和其他改变地形 地貌活动的、应当经规划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不得超过.七米、提倡设置可移动式的临时建筑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不得超过两年,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使用期的,应当在期满前两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使用 每次延期不得超过一年、延期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临时建筑物 构筑物使用期满后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 恢复原貌 第三十九条,车行道 消防通道,主次干道的人行道,建筑退缩地带和地下埋设工程管线的地段不得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第四十条,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收以及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通知规划部门进行竣工测量,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文件的内容进行规划管理验收。验收合格后.规划部门应当出具规划管理验收认可文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六个月内向规划部门报送建设工程有关的竣工档案。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一 违反规划强制性内容的、二,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三,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四、影响消防.防汛设施以及燃气管道等设施的正常运行。对城市安全构成威胁的。五 对各类交通设施、工程管线和设施,高压供电走廊、微波通道通讯的正常运行构成威胁的,六。占用城市道路或者规划道路用地的,七、占用城市广场,绿地的.八。占用湖河水面。滩涂 堤岸及其保护地段的、九、违反历史文化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的、十,严重影响城市景观或者对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危害的,十一,在近期建设控制区.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和特殊重大工程安全保护区内建设的,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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