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市 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制镇 不再另行划定城市规划区,第四条.市,县 市.贾汪区人民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 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发展计划、建设.国土资源。市政.园林.水利等部门。应当依法各司其职,协同规划部门实施城市规划管理 第五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遵循统一规划 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 配套建设的原则,第六条.城市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促进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二。维护国家与社会公众利益.三 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四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风景旅游资源,体现历史文化名城特色.五.保护耕地、节约并合理使用土地、六。完善城市功能,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方便居民生活,七、符合交通。消防。卫生.防洪。防震.防空建设等公共安全要求、第七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服从规划管理,第八条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