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 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市.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制镇。不再另行划定城市规划区、第四条,市、县,市 贾汪区人民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发展计划.建设 国土资源 市政,园林.水利等部门,应当依法各司其职 协同规划部门实施城市规划管理,第五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 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第六条、城市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促进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二,维护国家与社会公众利益,三,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四。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风景旅游资源、体现历史文化名城特色 五,保护耕地 节约并合理使用土地.六、完善城市功能、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方便居民生活。七,符合交通、消防,卫生 防洪,防震,防空建设等公共安全要求.第七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 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服从规划管理.第八条.城市规划管理实行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