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市.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制镇、不再另行划定城市规划区 第四条、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规划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发展计划,建设,国土资源、市政 园林。水利等部门.应当依法各司其职 协同规划部门实施城市规划管理 第五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第六条,城市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促进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二,维护国家与社会公众利益。三 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四、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风景旅游资源,体现历史文化名城特色,五,保护耕地,节约并合理使用土地,六,完善城市功能.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方便居民生活.七。符合交通,消防 卫生,防洪 防震,防空建设等公共安全要求,第七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 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服从规划管理,第八条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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