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 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市.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制镇 不再另行划定城市规划区.第四条、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发展计划,建设 国土资源,市政,园林.水利等部门,应当依法各司其职、协同规划部门实施城市规划管理、第五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六条,城市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 促进经济与人口 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二 维护国家与社会公众利益,三,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四,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风景旅游资源,体现历史文化名城特色.五、保护耕地 节约并合理使用土地,六.完善城市功能.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方便居民生活、七,符合交通。消防、卫生,防洪.防震 防空建设等公共安全要求。第七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 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服从规划管理.第八条、城市规划管理实行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