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市,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制镇 不再另行划定城市规划区,第四条 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规划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发展计划。建设.国土资源,市政,园林.水利等部门,应当依法各司其职 协同规划部门实施城市规划管理、第五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 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第六条、城市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促进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二 维护国家与社会公众利益。三.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四。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风景旅游资源、体现历史文化名城特色,五 保护耕地、节约并合理使用土地,六。完善城市功能,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方便居民生活 七,符合交通。消防 卫生.防洪、防震,防空建设等公共安全要求.第七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服从规划管理.第八条,城市规划管理实行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