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市 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制镇.不再另行划定城市规划区、第四条 市.县,市 贾汪区人民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发展计划。建设。国土资源.市政,园林、水利等部门.应当依法各司其职 协同规划部门实施城市规划管理、第五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遵循统一规划 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第六条。城市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促进经济与人口 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二,维护国家与社会公众利益,三,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四。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风景旅游资源.体现历史文化名城特色、五.保护耕地 节约并合理使用土地,六、完善城市功能。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方便居民生活。七.符合交通.消防,卫生、防洪。防震、防空建设等公共安全要求,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服从规划管理、第八条。城市规划管理实行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