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从业管理第三十四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从业,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注册,在注册范围内执业,第三十五条,在本市范围内从业的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造价咨询单位及其执业人员的资质与资格条件以及执行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情况等进行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按规定记录和公示不良行为,第三十六条,禁止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单位从事下列行为,一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二。超越资质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接业务.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咨询业务、四,转包所承接的咨询业务,五、故意压低或者抬高工程造价 六.出具虚假的造价成果文件、七.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七条。禁止造价执业人员从事下列行为,一。涂改 倒卖 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二,超越资格类别的执业许可范围从业、三、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人单位注册.四、故意压低或者抬高工程造价、五,签署虚假的造价成果文件.六,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八条.造价咨询行业协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 规章和章程规定。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规范造价咨询单位经营行为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