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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部分内容及标准的通知沪建市管,2010。29号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贯彻执行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建交 2009.99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 2006。445号.关于发布,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含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的通知,沪建交,2006、237号、和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场管理总站.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2008,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建市管,2009 79号。等文件关于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和税金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以及工 料 机价款不得采用无限风险等的规定,经研究和测算 对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 及、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部分内容及标准作如下调整、一,人工费。将原人工费内容中的社会保险基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归入规费项目内.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归入施工管理费项目内 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二。机械使用费 将原机械使用费内容中的养路费调整为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三,综合费用,包括施工管理费和利润、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等专业工程,将原综合费用内容中的临时设施费归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内。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等专业工程除外 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公用管线 园林和房屋修缮等专业工程 将原综合费用内容中的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河道管理费等归入规费项目内.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调整后的各专业综合费用参考费率 详见附件。四,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将原施工措施费内容中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内容单独列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且保留原施工措施费项目。其项目具体内容及要求.按照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445号,的规定执行 计算方法以直接费与综合费用之和为基数、乘以相应的费率计算 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等专业工程.仍按原施工措施费的方法计算。其内容和计算方法不变 五、规费、将原其他费用项目更名为规费项目,规费包括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和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和河道管理费,取消原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质量监督费两项收费内容,一。工程排污费 建筑和装饰 市政和轨道交通,民防 园林和房屋修缮工程 以直接费。综合费用,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和施工措施费之和为基数,乘以0,1,计算,安装,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和公用管线工程在结算时按实核算。二.社会保障费 建筑和装饰.市政和轨道交通.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建筑和房屋修缮工程,以直接费,综合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和施工措施费之和为基数,乘以1。72 计算 安装。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 园林绿化工程以人工费为基数。乘以8、4。计算。三。住房公积金,建筑和装饰,市政和轨道交通 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建筑和房屋修缮工程 以直接费,综合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和施工措施费之和为基数。乘以0 32.计算,安装.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园林绿化工程以人工费为基数,乘以1。59、计算 四、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 按本市现行规定计算.五,河道管理费 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公用管线 园林和房屋修缮工程以直接费,综合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措施费.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和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之和为基数。乘以0。03。计算,六、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公用管线 园林和房屋修缮工程以直接费 综合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措施费和规费,不含河道管理费。之和为基数,乘以相应税率计算、纳税地市区为3,41,县镇为3,35、其他为3 22、七、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和调整,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 民防,园林工程,施工期内人工、材料,机械市场价格发生波动,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 调整方法按照市建设交通委 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建交 2009.995号 以及市市场管理总站、关于建设工程要素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 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指导意见,沪建市管。2008,1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公用管线和房屋修缮工程 参照市市场管理总站 关于建设工程要素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 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指导意见、沪建市管。2008,1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八,水利工程的调整内容及标准另发,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凡发布之日前签订合同的工程建设项目,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十,本通知由市市场管理总站负责解释,施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市场管理总站反映,附件。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等各专业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二 一.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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