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部分内容及标准的通知沪建市管、2010,29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建交,2009.99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 2006、445号 关于发布 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含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的通知。沪建交.2006、237号,和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场管理总站、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 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市管.2009 79号,等文件关于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和税金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以及工 料,机价款不得采用无限风险等的规定。经研究和测算 对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 及,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部分内容及标准作如下调整,一,人工费,将原人工费内容中的社会保险基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等归入规费项目内,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归入施工管理费项目内。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二、机械使用费、将原机械使用费内容中的养路费调整为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三,综合费用 包括施工管理费和利润。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 民防等专业工程。将原综合费用内容中的临时设施费归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内。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等专业工程除外、建筑和装饰 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公用管线 园林和房屋修缮等专业工程,将原综合费用内容中的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河道管理费等归入规费项目内。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调整后的各专业综合费用参考费率.详见附件。四,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将原施工措施费内容中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内容单独列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 且保留原施工措施费项目.其项目具体内容及要求 按照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445号.的规定执行 计算方法以直接费与综合费用之和为基数 乘以相应的费率计算、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等专业工程、仍按原施工措施费的方法计算 其内容和计算方法不变、五。规费 将原其他费用项目更名为规费项目 规费包括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 失业.医疗。生育和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和河道管理费.取消原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质量监督费两项收费内容。一,工程排污费,建筑和装饰.市政和轨道交通,民防。园林和房屋修缮工程.以直接费、综合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和施工措施费之和为基数。乘以0、1.计算.安装 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和公用管线工程在结算时按实核算.二、社会保障费,建筑和装饰 市政和轨道交通,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建筑和房屋修缮工程.以直接费.综合费用、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和施工措施费之和为基数。乘以1。72 计算,安装 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 园林绿化工程以人工费为基数,乘以8.4,计算.三.住房公积金。建筑和装饰,市政和轨道交通.民防,公用管线 园林建筑和房屋修缮工程.以直接费,综合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和施工措施费之和为基数。乘以0,32,计算,安装、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园林绿化工程以人工费为基数,乘以1。59。计算。四,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按本市现行规定计算 五,河道管理费,建筑和装饰,安装 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工程以直接费,综合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措施费.工程排污费 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和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之和为基数 乘以0,03,计算。六.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工程以直接费。综合费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措施费和规费,不含河道管理费,之和为基数.乘以相应税率计算,纳税地市区为3,41,县镇为3 35、其他为3.22。七.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和调整。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 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园林工程、施工期内人工、材料。机械市场价格发生波动、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调整方法按照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建交 2009、995号、以及市市场管理总站。关于建设工程要素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 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指导意见。沪建市管 2008、1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公用管线和房屋修缮工程,参照市市场管理总站。关于建设工程要素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 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指导意见 沪建市管,2008,1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八 水利工程的调整内容及标准另发。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发布之日前签订合同的工程建设项目.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十 本通知由市市场管理总站负责解释,施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市场管理总站反映 附件。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 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等各专业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二 一,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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