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 部分内容及标准的通知沪建市管,2010、29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建交。2009.99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 445号,关于发布、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含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的通知,沪建交 2006。237号,和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以下简称市场管理总站.关于贯彻实施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市管,2009 79号 等文件关于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和税金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以及工、料.机价款不得采用无限风险等的规定 经研究和测算,对.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及,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部分内容及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人工费、将原人工费内容中的社会保险基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归入规费项目内,职工福利费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归入施工管理费项目内.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二、机械使用费。将原机械使用费内容中的养路费调整为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 三,综合费用。包括施工管理费和利润。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 民防等专业工程。将原综合费用内容中的临时设施费归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内、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等专业工程除外,建筑和装饰,安装 市政和轨道交通 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等专业工程,将原综合费用内容中的社会保险基金 住房公积金.河道管理费等归入规费项目内,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调整后的各专业综合费用参考费率,详见附件 四。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将原施工措施费内容中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内容单独列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 且保留原施工措施费项目,其项目具体内容及要求。按照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 2006.445号,的规定执行、计算方法以直接费与综合费用之和为基数、乘以相应的费率计算 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等专业工程,仍按原施工措施费的方法计算,其内容和计算方法不变,五,规费、将原其他费用项目更名为规费项目。规费包括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和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和河道管理费 取消原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质量监督费两项收费内容 一,工程排污费,建筑和装饰 市政和轨道交通 民防、园林和房屋修缮工程.以直接费,综合费用。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和施工措施费之和为基数,乘以0、1.计算。安装 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和公用管线工程在结算时按实核算 二、社会保障费。建筑和装饰.市政和轨道交通。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建筑和房屋修缮工程。以直接费,综合费用.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和施工措施费之和为基数,乘以1。72,计算。安装、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园林绿化工程以人工费为基数。乘以8 4,计算,三.住房公积金、建筑和装饰 市政和轨道交通,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建筑和房屋修缮工程、以直接费.综合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和施工措施费之和为基数、乘以0,32 计算 安装.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园林绿化工程以人工费为基数,乘以1.59。计算 四。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 按本市现行规定计算,五 河道管理费,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 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工程以直接费.综合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措施费,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和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之和为基数.乘以0。03。计算.六、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工程以直接费.综合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措施费和规费,不含河道管理费 之和为基数.乘以相应税率计算,纳税地市区为3.41、县镇为3,35。其他为3.22,七。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和调整,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园林工程,施工期内人工.材料.机械市场价格发生波动。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调整方法按照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建交、2009 995号,以及市市场管理总站 关于建设工程要素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指导意见.沪建市管。2008 1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公用管线和房屋修缮工程.参照市市场管理总站,关于建设工程要素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指导意见 沪建市管,2008、1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八,水利工程的调整内容及标准另发,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发布之日前签订合同的工程建设项目.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十。本通知由市市场管理总站负责解释,施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市场管理总站反映.附件。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等各专业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二。一。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