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相互串通、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编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的。由原审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建设工程总设计费百分之十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编制建设工程项目预算 结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 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 委托无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审查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二。不依照规定报送备案的,第四十二条、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执业资格的企业 人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第三十条、一.二、三,五 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有第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第四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