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相互串通。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编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的、由原审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建设工程总设计费百分之十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 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编制建设工程项目预算 结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委托无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审查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二 不依照规定报送备案的,第四十二条 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执业资格的企业。人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第三十条.一。二 三 五 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有第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第四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在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