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相互串通。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编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的、由原审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建设工程总设计费百分之十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 施工企业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编制建设工程项目预算。结算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委托无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审查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二,不依照规定报送备案的。第四十二条、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执业资格的企业,人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第三十条、一.二.三。五。项规定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有第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第四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在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