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造价依据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依据是指用来计算 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标准,包括下列内容 一。估算指标.概算指标 二 概算定额、预算定额及费用定额。三。工期定额和劳动定额.四,人工,材料、设备,与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五、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六。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造价依据,第六条,制定建设工程造价依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估算指标 概算指标、概算定额 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二、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人工.材料,设备,与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三 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发展和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地方性专业工程补充定额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关办公用房、事业单位用房 市政工程。大型公共建筑等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投资为主的其他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标准的编制工作、为合理确定和控制政府投资提供依据、第八条、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调查测算 汇总本地区各类工程材料,人工。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信息 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定期发布.第九条,造价依据实行复审制度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标龄满五年的造价依据进行复审,需要修订的,应当及时组织修订、第十条.制定建设工程造价依据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工程技术水平相适应、根据国家规定和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制定和修订建设工程造价依据、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一条。依法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建设工程造价依据,依法可以不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其计价方法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造价依据协商确定,编制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造价依据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