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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政府投资工程执行建设工程造价依据,招标投标、合同履行和建设工程结算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收费行为。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三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档案制度。对因被投诉,举报受到处理或者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的 应当记入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工程咨询企业诚信档案、第三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被检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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