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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资金来源与使用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通过投融资等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 二。上级财政补助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三,按规定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四,政府批准的各类社会经济组织筹集的资金.五、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租金收入.六.社会捐赠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七.其他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第十五条 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开支 包括新建,改建,收购,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本装修,维修管理。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贴息等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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