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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资金来源与使用第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通过投融资等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二,上级财政补助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三.按规定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四.政府批准的各类社会经济组织筹集的资金 五、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租金收入。六。社会捐赠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七.其他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 第十五条,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账核算 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新建、改建,收购,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本装修 维修管理、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贴息等,第十六条、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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