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资金来源与使用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通过投融资等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二,上级财政补助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三。按规定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四。政府批准的各类社会经济组织筹集的资金.五.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租金收入 六。社会捐赠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 七,其他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第十五条。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账核算 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新建,改建.收购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本装修.维修管理,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贴息等,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 管理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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