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保障对象与条件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类人员对住房保障的实际需求,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近期公共租赁住房的主要保障对象.有计划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制度 逐步扩大保障范围,第九条。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 申请人具有市区城镇户籍。二,申请家庭符合政府公布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准。三,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无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四 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新就业人员,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 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二.申请人具有全日制大专院校毕业证书。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60 个月,三.申请人在本市的劳动关系稳定。已与本地用人单位,本地注册企业,签订劳动,聘用 合同、1,年以上。且合同履行满、3 个月,并自合同履行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四.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五.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市区实际居住满2,年.二、申请人在本市的劳动关系稳定,已与本地用人单位 本地注册企业.签订劳动 聘用,合同、1,年以上、且合同履行、1.年以上、并自合同履行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三、申请人或配偶,子女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且用人单位未安排住房 四,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一,人均月可支配收入高于政府公布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标准的,二 申请之日,起前 5,年内在本市市区有房产转让、买卖.赠予等.行为的,三,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就业地户籍的、四、申请人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已在本市市区领取过房屋征收拆迁安置等补偿金的,五 申请人或者配偶 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市区有私有产权房屋的,六,正在享受单位住房补贴 补助或者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等住房保障政策的 七,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定期会有关部门核定、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