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的,可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设计,施工资格证书、1 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2 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3,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未及时修复缺损的井圈井盖的。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收缴或吊销其已领取的.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第四十七条。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养护.维修、或者养护,维修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的,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条.对拒绝,阻碍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并可由有关机关吊销其执法证件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