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 施工 限期改正.可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的、可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1 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2,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3 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未及时修复缺损的井圈井盖的,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收缴或吊销其已领取的 排水许可证 或 临时排水许可证,第四十七条.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单位 未按规定进行养护.维修.或者养护,维修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的,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条,对拒绝、阻碍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可由有关机关吊销其执法证件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