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的 可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设计、施工资格证书.1 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2、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3,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未及时修复缺损的井圈井盖的、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可收缴或吊销其已领取的,排水许可证 或,临时排水许可证、第四十七条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养护 维修.或者养护.维修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的、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条、对拒绝。阻碍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并可由有关机关吊销其执法证件,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