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的,可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设计.施工资格证书,1.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2,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 施工的 3 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未及时修复缺损的井圈井盖的,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可收缴或吊销其已领取的,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第四十七条,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养护.维修.或者养护 维修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的。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条,对拒绝。阻碍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可由有关机关吊销其执法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