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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城市道路照明管理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照明的路灯配电室 变压器、配电箱,灯杆.灯具.电线、电缆以及照明附属设备 第三十八条。禁止下列侵占.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二,在路灯电缆保护区挖坑取土或进行其他施工作业。三.盗窃和损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四,非法占用或其他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的行为,第三十九条,利用灯杆悬挂物品 设置招牌,张贴广告 架设通讯线路、缆,和接用路灯电源,应符合有关规定 并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四十条,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巡检。维护和停送电管理、及时组织排除故障,确保亮灯率不低于95.第四十一条、因建设 施工原因确需拆除.迁移 改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应经市城市规划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迁移 改动以及拆除再建的费用由申请的单位承担.第四十二条,因车辆肇事等原因损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责任者应采取应急保护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及时报告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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