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城市道路照明管理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照明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 灯具 电线 电缆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第三十八条.禁止下列侵占.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二。在路灯电缆保护区挖坑取土或进行其他施工作业。三,盗窃和损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四 非法占用或其他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的行为,第三十九条。利用灯杆悬挂物品 设置招牌、张贴广告 架设通讯线路、缆、和接用路灯电源。应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四十条,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巡检.维护和停送电管理.及时组织排除故障、确保亮灯率不低于95 第四十一条,因建设,施工原因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应经市城市规划,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 迁移,改动以及拆除再建的费用由申请的单位承担、第四十二条 因车辆肇事等原因损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责任者应采取应急保护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及时报告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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