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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城市道路照明管理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照明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灯具、电线,电缆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第三十八条。禁止下列侵占、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一 擅自拆除,迁移 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二.在路灯电缆保护区挖坑取土或进行其他施工作业,三,盗窃和损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四。非法占用或其他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的行为。第三十九条。利用灯杆悬挂物品.设置招牌、张贴广告,架设通讯线路,缆、和接用路灯电源。应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四十条,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巡检.维护和停送电管理,及时组织排除故障。确保亮灯率不低于95。第四十一条。因建设。施工原因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应经市城市规划.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拆除.迁移.改动以及拆除再建的费用由申请的单位承担.第四十二条、因车辆肇事等原因损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责任者应采取应急保护措施 防止事故扩大.及时报告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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