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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城市道路照明管理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照明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灯具,电线,电缆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第三十八条。禁止下列侵占 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一 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二,在路灯电缆保护区挖坑取土或进行其他施工作业,三 盗窃和损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四.非法占用或其他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的行为,第三十九条。利用灯杆悬挂物品、设置招牌,张贴广告.架设通讯线路、缆 和接用路灯电源 应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四十条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巡检 维护和停送电管理,及时组织排除故障,确保亮灯率不低于95。第四十一条 因建设,施工原因确需拆除 迁移.改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应经市城市规划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拆除 迁移,改动以及拆除再建的费用由申请的单位承担,第四十二条。因车辆肇事等原因损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责任者应采取应急保护措施 防止事故扩大、及时报告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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