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管理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 输送城市污水,废水,雨水的城市污水管道。雨水管道,雨污水合流管道,排水沟渠 检查井、收水口。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站 等及其附属设施,本办法所称城市防洪设施是指城市防洪渠.排洪渠。堤坝,蓄水池等及其附属设施。第三十二条。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的管理。及时维修和清淤排障,保证其完好和畅通、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为、污水管道 雨水管道和雨污水合流管道外壁两侧各二点五米至五米.排水沟渠及其护坡两侧各一至三米。排水泵站以征地范围为准,城市防洪设施管理范围为,防洪渠、排洪渠。堤坝从堤脚算起,迎水面二十米.背水面十米。第三十三条,在城市排水 防洪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砂取土,开荒、爆破,搭建建筑物。堆放物品。铲取草皮,修砌围栏,种植作物,放牧牲畜.二.倾倒垃圾.废土及各类废弃物、三。堵塞城市排水 防洪设施和设闸取水,建坝堵水 四。擅自在排水管。沟上凿洞接管取水或排水、五。擅自移动、改建城市排水设施、六,毁坏、盗窃 非法收购井盖 井圈 水箅子或其他排水设施 七.向城市排水设施排入有毒。有害及含有易燃.易爆。强腐蚀物质的污水,八.其他损害。侵占城市排水、防洪设施或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第三十四条,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水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经市城市排水监测单位进行水质和水量监测后。向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应当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三十六条,需要向城市排水管沟接装管线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填写排水许可申请表,出具有关排水资料和图纸 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办理排水接管许可手续后、方可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管理、并保证其完好畅通,新建,扩建、改建地面建筑工程涉及市政工程设施的或地下工程需迁移,改建城市排水设施的,应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迁移.改建.迁移、改建工程竣工后,应报请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迁移,改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