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管理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废水,雨水的城市污水管道。雨水管道,雨污水合流管道 排水沟渠。检查井.收水口、排水泵站 污水处理厂,站、等及其附属设施,本办法所称城市防洪设施是指城市防洪渠。排洪渠、堤坝,蓄水池等及其附属设施。第三十二条,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的管理、及时维修和清淤排障,保证其完好和畅通,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为、污水管道、雨水管道和雨污水合流管道外壁两侧各二点五米至五米。排水沟渠及其护坡两侧各一至三米.排水泵站以征地范围为准,城市防洪设施管理范围为、防洪渠,排洪渠、堤坝从堤脚算起。迎水面二十米.背水面十米.第三十三条,在城市排水,防洪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 挖砂取土,开荒,爆破,搭建建筑物。堆放物品.铲取草皮.修砌围栏,种植作物,放牧牲畜 二、倾倒垃圾,废土及各类废弃物,三,堵塞城市排水 防洪设施和设闸取水 建坝堵水.四、擅自在排水管,沟上凿洞接管取水或排水、五,擅自移动 改建城市排水设施.六 毁坏,盗窃。非法收购井盖 井圈.水箅子或其他排水设施.七,向城市排水设施排入有毒 有害及含有易燃,易爆,强腐蚀物质的污水.八。其他损害。侵占城市排水 防洪设施或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第三十四条、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水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经市城市排水监测单位进行水质和水量监测后。向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水许可证 或.临时排水许可证。第三十五条。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应当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第三十六条。需要向城市排水管沟接装管线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填写排水许可申请表,出具有关排水资料和图纸、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办理排水接管许可手续后,方可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管理,并保证其完好畅通,新建.扩建,改建地面建筑工程涉及市政工程设施的或地下工程需迁移,改建城市排水设施的 应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迁移 改建.迁移。改建工程竣工后,应报请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迁移,改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