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管理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 输送城市污水,废水.雨水的城市污水管道.雨水管道.雨污水合流管道.排水沟渠 检查井、收水口 排水泵站 污水处理厂 站,等及其附属设施,本办法所称城市防洪设施是指城市防洪渠 排洪渠.堤坝、蓄水池等及其附属设施。第三十二条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的管理.及时维修和清淤排障,保证其完好和畅通,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为。污水管道、雨水管道和雨污水合流管道外壁两侧各二点五米至五米 排水沟渠及其护坡两侧各一至三米.排水泵站以征地范围为准,城市防洪设施管理范围为.防洪渠。排洪渠、堤坝从堤脚算起,迎水面二十米。背水面十米 第三十三条,在城市排水、防洪设施范围内 禁止下列行为,一 挖砂取土 开荒,爆破.搭建建筑物 堆放物品、铲取草皮,修砌围栏.种植作物 放牧牲畜,二、倾倒垃圾、废土及各类废弃物、三 堵塞城市排水 防洪设施和设闸取水、建坝堵水 四。擅自在排水管.沟上凿洞接管取水或排水 五、擅自移动、改建城市排水设施,六.毁坏。盗窃,非法收购井盖,井圈.水箅子或其他排水设施.七,向城市排水设施排入有毒 有害及含有易燃。易爆、强腐蚀物质的污水、八。其他损害 侵占城市排水,防洪设施或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水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经市城市排水监测单位进行水质和水量监测后,向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第三十五条、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应当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第三十六条,需要向城市排水管沟接装管线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填写排水许可申请表,出具有关排水资料和图纸。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办理排水接管许可手续后。方可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设计 施工和管理,并保证其完好畅通。新建、扩建.改建地面建筑工程涉及市政工程设施的或地下工程需迁移,改建城市排水设施的.应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迁移.改建,迁移,改建工程竣工后,应报请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迁移,改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