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管理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废水,雨水的城市污水管道,雨水管道,雨污水合流管道、排水沟渠 检查井。收水口。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站.等及其附属设施,本办法所称城市防洪设施是指城市防洪渠.排洪渠,堤坝.蓄水池等及其附属设施。第三十二条.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的管理。及时维修和清淤排障.保证其完好和畅通.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为 污水管道,雨水管道和雨污水合流管道外壁两侧各二点五米至五米 排水沟渠及其护坡两侧各一至三米、排水泵站以征地范围为准,城市防洪设施管理范围为、防洪渠,排洪渠,堤坝从堤脚算起、迎水面二十米 背水面十米、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排水,防洪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砂取土。开荒 爆破 搭建建筑物、堆放物品、铲取草皮、修砌围栏.种植作物、放牧牲畜 二.倾倒垃圾 废土及各类废弃物,三,堵塞城市排水、防洪设施和设闸取水,建坝堵水,四.擅自在排水管 沟上凿洞接管取水或排水,五 擅自移动,改建城市排水设施.六、毁坏,盗窃,非法收购井盖。井圈,水箅子或其他排水设施,七、向城市排水设施排入有毒.有害及含有易燃,易爆 强腐蚀物质的污水.八.其他损害,侵占城市排水,防洪设施或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第三十四条 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水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经市城市排水监测单位进行水质和水量监测后。向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水许可证,或 临时排水许可证.第三十五条、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应当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第三十六条 需要向城市排水管沟接装管线的单位或个人 应当填写排水许可申请表,出具有关排水资料和图纸,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办理排水接管许可手续后,方可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设计 施工和管理 并保证其完好畅通.新建.扩建。改建地面建筑工程涉及市政工程设施的或地下工程需迁移 改建城市排水设施的.应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迁移。改建.迁移,改建工程竣工后。应报请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迁移 改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