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管理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城市污水 废水 雨水的城市污水管道、雨水管道。雨污水合流管道、排水沟渠,检查井。收水口,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站,等及其附属设施.本办法所称城市防洪设施是指城市防洪渠。排洪渠。堤坝,蓄水池等及其附属设施、第三十二条,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的管理,及时维修和清淤排障 保证其完好和畅通.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为.污水管道 雨水管道和雨污水合流管道外壁两侧各二点五米至五米 排水沟渠及其护坡两侧各一至三米,排水泵站以征地范围为准。城市防洪设施管理范围为,防洪渠,排洪渠.堤坝从堤脚算起。迎水面二十米、背水面十米、第三十三条.在城市排水,防洪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挖砂取土 开荒,爆破.搭建建筑物,堆放物品,铲取草皮、修砌围栏,种植作物,放牧牲畜 二,倾倒垃圾、废土及各类废弃物.三 堵塞城市排水,防洪设施和设闸取水 建坝堵水、四,擅自在排水管,沟上凿洞接管取水或排水。五,擅自移动 改建城市排水设施。六,毁坏,盗窃。非法收购井盖,井圈,水箅子或其他排水设施。七。向城市排水设施排入有毒,有害及含有易燃,易爆、强腐蚀物质的污水。八、其他损害,侵占城市排水、防洪设施或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水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经市城市排水监测单位进行水质和水量监测后 向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第三十五条,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应当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第三十六条。需要向城市排水管沟接装管线的单位或个人 应当填写排水许可申请表,出具有关排水资料和图纸,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办理排水接管许可手续后、方可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管理,并保证其完好畅通。新建、扩建.改建地面建筑工程涉及市政工程设施的或地下工程需迁移.改建城市排水设施的。应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迁移、改建,迁移 改建工程竣工后 应报请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迁移 改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