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管理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废水。雨水的城市污水管道。雨水管道。雨污水合流管道。排水沟渠,检查井,收水口、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站。等及其附属设施,本办法所称城市防洪设施是指城市防洪渠,排洪渠、堤坝。蓄水池等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十二条、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排水 防洪设施的管理。及时维修和清淤排障、保证其完好和畅通,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为。污水管道。雨水管道和雨污水合流管道外壁两侧各二点五米至五米 排水沟渠及其护坡两侧各一至三米,排水泵站以征地范围为准.城市防洪设施管理范围为。防洪渠、排洪渠.堤坝从堤脚算起。迎水面二十米.背水面十米,第三十三条,在城市排水。防洪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挖砂取土、开荒,爆破.搭建建筑物 堆放物品,铲取草皮,修砌围栏。种植作物 放牧牲畜,二、倾倒垃圾,废土及各类废弃物。三 堵塞城市排水,防洪设施和设闸取水、建坝堵水。四.擅自在排水管 沟上凿洞接管取水或排水.五 擅自移动,改建城市排水设施。六.毁坏 盗窃,非法收购井盖,井圈 水箅子或其他排水设施 七,向城市排水设施排入有毒 有害及含有易燃、易爆。强腐蚀物质的污水,八、其他损害 侵占城市排水,防洪设施或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第三十四条、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水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经市城市排水监测单位进行水质和水量监测后,向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排水许可证 或 临时排水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应当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第三十六条 需要向城市排水管沟接装管线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填写排水许可申请表、出具有关排水资料和图纸.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办理排水接管许可手续后,方可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设计 施工和管理,并保证其完好畅通 新建.扩建、改建地面建筑工程涉及市政工程设施的或地下工程需迁移、改建城市排水设施的,应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迁移,改建,迁移 改建工程竣工后,应报请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迁移,改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