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管理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 输送城市污水,废水、雨水的城市污水管道 雨水管道,雨污水合流管道.排水沟渠.检查井.收水口.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站.等及其附属设施.本办法所称城市防洪设施是指城市防洪渠,排洪渠 堤坝、蓄水池等及其附属设施.第三十二条.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的管理,及时维修和清淤排障、保证其完好和畅通,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为。污水管道,雨水管道和雨污水合流管道外壁两侧各二点五米至五米。排水沟渠及其护坡两侧各一至三米。排水泵站以征地范围为准。城市防洪设施管理范围为,防洪渠、排洪渠.堤坝从堤脚算起,迎水面二十米,背水面十米,第三十三条、在城市排水.防洪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 挖砂取土,开荒,爆破,搭建建筑物,堆放物品、铲取草皮。修砌围栏 种植作物.放牧牲畜。二,倾倒垃圾,废土及各类废弃物。三,堵塞城市排水,防洪设施和设闸取水 建坝堵水、四,擅自在排水管.沟上凿洞接管取水或排水。五、擅自移动.改建城市排水设施、六,毁坏,盗窃 非法收购井盖 井圈 水箅子或其他排水设施、七,向城市排水设施排入有毒 有害及含有易燃,易爆,强腐蚀物质的污水、八、其他损害。侵占城市排水、防洪设施或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第三十四条.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水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经市城市排水监测单位进行水质和水量监测后,向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第三十五条,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应当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第三十六条,需要向城市排水管沟接装管线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填写排水许可申请表、出具有关排水资料和图纸.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办理排水接管许可手续后 方可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管理。并保证其完好畅通。新建.扩建.改建地面建筑工程涉及市政工程设施的或地下工程需迁移 改建城市排水设施的。应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 方可迁移。改建。迁移,改建工程竣工后。应报请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迁移.改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