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管理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废水,雨水的城市污水管道。雨水管道,雨污水合流管道,排水沟渠,检查井。收水口.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站 等及其附属设施,本办法所称城市防洪设施是指城市防洪渠 排洪渠 堤坝。蓄水池等及其附属设施.第三十二条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排水 防洪设施的管理、及时维修和清淤排障、保证其完好和畅通,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为,污水管道 雨水管道和雨污水合流管道外壁两侧各二点五米至五米,排水沟渠及其护坡两侧各一至三米,排水泵站以征地范围为准。城市防洪设施管理范围为,防洪渠。排洪渠 堤坝从堤脚算起.迎水面二十米 背水面十米,第三十三条,在城市排水,防洪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挖砂取土.开荒,爆破.搭建建筑物。堆放物品,铲取草皮、修砌围栏,种植作物,放牧牲畜,二.倾倒垃圾、废土及各类废弃物、三,堵塞城市排水 防洪设施和设闸取水、建坝堵水、四.擅自在排水管.沟上凿洞接管取水或排水。五。擅自移动,改建城市排水设施 六,毁坏 盗窃 非法收购井盖、井圈、水箅子或其他排水设施 七.向城市排水设施排入有毒,有害及含有易燃、易爆,强腐蚀物质的污水、八.其他损害,侵占城市排水、防洪设施或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第三十四条,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水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经市城市排水监测单位进行水质和水量监测后,向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第三十五条,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应当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第三十六条.需要向城市排水管沟接装管线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填写排水许可申请表、出具有关排水资料和图纸.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办理排水接管许可手续后.方可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管理,并保证其完好畅通 新建.扩建 改建地面建筑工程涉及市政工程设施的或地下工程需迁移、改建城市排水设施的,应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迁移 改建。迁移 改建工程竣工后.应报请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迁移,改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