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十条,大连市,不设区的市和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 审批 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乡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进行监督检查、第五十一条、大连市人民政府可以委任大连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作为城乡规划督察员 派驻不设区的市和县人民政府,对城乡规划管理中的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督察。一、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二,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情况,三.重要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规划选址及用地情况,四,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水源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保护情况 五,重大城乡规划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六、社会公众反映强烈的有关城乡规划管理的其他问题。城乡规划督察员发现城乡规划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派驻地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督察建议、同时将督察建议报告大连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派驻地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督察建议.及时纠正城乡规划违法行为。并将处理结果向城乡规划督察员反馈 派驻地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拒不纠正城乡规划违法行为的,大连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第五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第五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而不设区的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大连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不设区的市或者县人民政府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或者予以拆除。而乡.镇人民政府不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或者予以拆除的 不设区的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作出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的决定或者予以拆除,第五十四条.不设区的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作出行政许可的 大连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五十五条 大连市 不设区的市和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 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第五十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第五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依法及时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