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 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依法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九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依法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二 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公示、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擅自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第六十一条、大连市。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及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依法由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二,未依法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四、对未取得规划核实证明的建设工程核发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编制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二.违反国家标准和规范编制城乡规划的,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以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三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以及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建设工程违法部分,不能没收建设工程违法部分的.没收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建设.施工单位拒不执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决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施工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施工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协助处理,第六十四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公示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六十五条、在乡 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 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现设计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以及施工单位承接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施工任务,或者擅自改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且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给予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第七十条。拒绝、阻挠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给予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