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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第十三条,本市编制。调整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气候,地形地貌,资源等条件,按照建筑节能与宜居的要求.对区域功能。人口密度,能源消耗强度,基础设施配置等进行统筹研究。合理安排。第十四条,新建民用建筑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包括建筑节能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和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由发展改革部门组织节能评估并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将节能审查意见中的能源利用方案。能耗指标和提高能效的要求转化成具体措施。第十五条 新建民用建筑的设计说明应当注明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具体措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规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且涉及建筑节能内容的 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履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程序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采用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施工工艺,在施工作业中,应当按照本市绿色施工管理规程的要求进行绿色施工,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之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第十七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建筑材料使用管理信息化监控平台,实行建筑节能材料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发布建筑节能材料的相关信息、对涉及建筑节能效能的建筑材料实施重点监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报送相关建筑节能材料的数据信息.第十八条.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标准和规定安装能耗计量设施,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安装能耗分项计量设施.新建民用建筑安装供热计量与温控装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热量表经计量检定合格,二,温控装置具有检测合格报告,三,供热计量装置达到数据远传通讯功能、四,建筑物室内分户安装采暖温度采集远传装置,供热计量与温控装置安装应当便于日常巡检 维修、并保证正常运行,第十九条。采用集中供热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集中供热设施的运行管理合同、明确供热计量与温控装置的采购,技术标准及安装要求、供热单位采购供热计量与温控装置,对装置安装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参与采暖节能工程分项验收中的供热计量与温控装置安装工程验收工作、供热计量与温控装置不符合要求的、供热单位不予验收,第二十条,本市新建民用建筑执行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需要.部分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或者住宅产业化要求进行建设、具体范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部门确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并制定年度建设计划,确定为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或者住宅产业化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 相关建设标准或者要求应当在土地出让条件、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条件中明确。第二十一条,市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的民用建筑进行绿色建筑评审,对评审合格的民用建筑、颁发绿色建筑设计、运行标识 并按照规定给予补贴或者奖励。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场所.房屋买卖合同 住宅质量保证书 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明示所售房屋的建筑节能设计指标,绿色建筑星级,可再生能源利用情况.供热方式,供热单位及供热计量收费方式 节能设施的使用与保护要求等基本信息.第二十三条,由农村集体组织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三层以上建设项目应当执行本市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的、鼓励其采用建筑节能设计。使用新型建筑材料和清洁能源、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符合本市农村村民住宅节能标准,采用清洁能源的 市和区县财政部门可以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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